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80年10月30日訂定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 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張明王國秀發起捐助成立,設立基金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俟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籌措並接受捐贈。
第三條 本會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中市太平區坪林里中山路一段215巷35附1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會宗旨: 基於捐助人 伉儷終生熱愛教育事業,於民國八十一年將正派辦學二十年、校風優良、聲譽卓著、資產時值新臺幣五十億餘元之私立勤益工商專科學校,捐給政府,改隸國立,並願繼續以奉獻教育精神,針對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前國立勤益技術學院)暨附設專科部、進修學院及專科進修學校師生、員工及校友之進修、優良教學服務事蹟及研究成果,予以獎助(勵),並辦理獎助文化、教育之學術活動暨人才培育事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獎助大專院校優良教師至國內外大學深造事宜。
二、獎勵各大專院校教職員工服務熱心、績效卓著者。
三、獎助各大專院校清寒優秀畢業生之升學及深造事宜。
四、有關文化教育事業之推展、國際文化教育交流。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前項各種獎助、獎勵及獎學金發放辦法定另定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應以基金孳息、收益及捐贈所得辦理之。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五人組成,並須為奇數,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候選人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
一、社會賢達
二、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職人員(含退休人員)
三、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友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按期交接。
第八條 董事會設置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產生,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董事長協助或代理董事長推動會務。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議,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如討論本章程第十條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九條 本會置常務董事三至五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董事長並得由常務董事中指定一人為執行董事,襄助董事長擬定決策及推動會務。
常務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決議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以出席常務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年度工作計畫以外之業務,需符合本章程第四條之規定,並經常務董事會同意。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選任與解任得以普通決議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監察人二至五人,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第十二條 本會第一屆監察人由董事會推選之,第二屆以後之監察人由前一屆監察人會議選聘之,監察人為無給職。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監察人會議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應召集會議,選聘下屆監察人,新舊任監察人按期交接。
監察人同時出缺時,由董事會推選之。
監察人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
本會監察人候選人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由監察長提名,經監察人會議同意。
一、社會賢達
二、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職人員(含退休人員)
三、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校友
第十三條 監察人推舉一人為監察長,由監察人互選產生,監察長為監察人會議之召集人並擔任主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出席,決議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察人之出席,出席監察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 監察人之任期與董事同,連選得連任,監察人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與董事會召開聯席會議或自行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或監察人任一職務,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十六條 本會為表彰德高望重且對教育文化事業卓有貢獻者,得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為指導長以指導會務。
第十七條 本會為謀會務之推展,得經董事會之同意,聘專家學者及具社會聲望之人士為顧問。
第十八條 本會設執行長處理會務,由董事長任用,任期每屆三年,並設立下列各處組,分別掌理業務:
一、秘書處。
二、獎助組。
三、事務組。
四、財務組。
五、捐募組。
六、文宣組。
前項處組,得視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同意後增減之,其有關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之財團法人,如因故解散時,經清算後賸餘之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教育部所指定之公益性團體。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第二十三條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年十月卅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三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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