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獎勵之學生,須符合「勤學優秀」及「愛護學校、服務社團」兩項條件,其認定要件如下:
(一)具下列要件之一者,為符合「勤學優秀」條件:
1.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70(含)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操行成績平均80分以上且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軍訓及體育成績平均70分以上。
2. 前一學年單一學科(例如專題製作、專業學科、通識課程等)之學習成果,經評定成績特優且得獎者。
3. 參加當年度全校性之優秀青年選拔,獲選「優秀青年」之各系代表。
4. 前一學年參加全校性或全國性之活動或競賽(例如:演講比賽、學科競賽、專題製作競賽、科技創新或創作比賽)表現優秀且得獎者。
(二)具下列要件之一者,為符合「愛護學校、服務社團」條件:
1.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活動成績優良為校爭光榮獲好評者。
2. 協助學校、社區、政府服務或公益活動為校爭光榮獲好評者。
3. 推動學校社團業務績效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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